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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并不属于土地承包,二者在法律概念、主体、权利义务及期限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概念不同
1. 土地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初始分配给农户的过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户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依法取得一定期限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 土地流转:则发生在土地承包之后,是已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将其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给他人的过程。土地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
2)主体不同
1. 土地承包的主体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者或管理者;承包方则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2. 土地流转的主体则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但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3)权利义务及期限不同
1. 土地承包中,承包方享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并承担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等义务。承包期限较长,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
2. 土地流转中,出让方保留承包权,获得流转收益,并不再直接经营土地;受让方则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支付流转费用、保护土地等义务。流转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相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权,是可以根据承包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转让或者互换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情况还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进行处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但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可以永久转让,农村承包地是有承包期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1、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区别为具体的含义不同。
土地承包指的是农户承包村集体作为发包方的土地,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
土地流转是在承包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并向发包方备案的行为。
2、土地流转的模式(1)土地互换
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
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建立起“股份 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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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后属于承包吗为什么,土地流转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
内容投稿:孔岚琴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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