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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流转后,2C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合同约定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基本原则
1. 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分离: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是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因此,征地补偿款的核心是区分“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2. 流转收益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但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分配方式。
2)补偿款分类及归属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可能通过村民会议决议等方式分配给原承包户。
2. 安置补助费:若被征地农民需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通常为原承包户);若已放弃统一安置,可能直接发放给个人。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归实际投入人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即流转后的受让方,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 流转合同有明确约定:若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征地时补偿款的归属,则按合同执行。
▷ 流转合同无明确约定:则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和补偿款分类进行归属判断,可能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争议。
4)实际操作建议
▷ 核查流转合同:优先查看合同中关于征地补偿的条款。
▷ 协商分配方案:原承包户与受让方可自行协商补偿款分配比例。
▷ 法律途径维权:协商无果时,可向村委会、乡镇政府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由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周某某华与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周某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下屯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具体数额以法院核定为准(暂定20000元)。
审理过程中,周某某华变更诉讼请求为:
要求下屯村委会给付2亩地的地流转费27846元(自2016年至2027年每亩每年1000元,每三年递增10%)。
2015年因延庆区世园会项目,延庆区延庆镇李四官庄村和谷家营村需要拆迁并占用下屯村内部分土地,故依据上级要求下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再由下屯村委会统一对外签订流转合同,而周某某华的土地正好被征用,因是永久占地,据了解每亩土地补偿款为31万元,但是就土地补偿款下屯村委会并未发放,故周某某华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周某某华土地流转补偿款27846元,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济南市民委员会与李某某、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石某某村委会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某、李某某对石某某村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李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2.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李某某承担。
即使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土地流转有效取得了案涉土地上的“土地经营权”,因该权利系合同债权,而非用益物权,其该权利仅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故其基于该权利所产生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仅可向与其订立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对人(亦即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李某某)主张,而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案涉土地的发包方石某某村委会主张。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由上诉人济南市民委员会负担。
✎杜某某胜、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常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杜某某胜上诉请求:
1、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1、事实错误部分:
一审判决认定:
被上诉人流转的上诉人的土地亩数6.062亩与事实不符,实际占用上诉人的土地亩数为6.64亩,分别占用的是在村西分了两块口粮田,村南有块开荒地。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胜负担50元,上诉人高青县常家镇常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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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流转后再拆迁有补偿吗,农村土地流转期间被征用补偿怎么办
内容投稿:俞月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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