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土地使用权入股最简单的三个步骤可以概括为评估作价、签订入股协议以及办理过户登记。以下是详细解释:
1)评估作价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首先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确保评估价值不高估也不低估,以保证出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签订入股协议
1. 在确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货币价值后,接下来需要与入股公司签订正式的入股协议。此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关键条款。
2. 入股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也是后续办理过户登记的重要依据。因此,协议的签订必须严谨、合法,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办理过户登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在签订入股协议后,最后一步是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2. 这一步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使公司成为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持有人。
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三个关键步骤是评估作价、签订入股协议以及办理过户登记。这些步骤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出资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分析:
可以。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社会中有各种投资手段,投资者通过出资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已经发展成一种成熟的投资手段了。
但是我们在出资的过程中我国法律就规定了出资的手段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出资还可以使用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手段,我们来看看我国土地使用权部分入股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无权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所以企业不能单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鞍山味邦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鞍山味邦投资有限公司、鞍山味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上诉人味邦加工公司工会委员会上诉请求:
1、判决味邦投资公司、味邦集团公司履行对鞍山味邦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将鞍国用(2009)第40063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该公司的名下。
土地面积88924平方米,价值2547139.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味邦投资公司、味邦集团公司承担。
关于企业改制时购买土地事实如何定性认定问题上诉人是提供的鞍山味邦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全部资料,土地档案的全部资料,鞍山国资委文件及改制时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认被上诉人味邦集团公司购买的是子公司鞍山味邦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国有股股权财产而在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再次成为公司的民营股股东,转制成为民营股东和购买公司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同一事实行为,一审法院却认定这个购买国企上诉人的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取再次成为民企股东的行为与被上诉人购买土地无关系是严重脱离公司出资事实的错误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177元,由上诉人鞍山味邦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担。
✎青岛连成金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刘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原告青岛连成金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确认2016年10月21日被告刘某某以平集用(2003)第0××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青岛连成金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获得7.5%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7421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损失以2974211元为本金,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综上,本案原告系通过招拍挂程序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刘某某、赵某某并未将从青岛三和电子有限公司受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土地管理法亦禁止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在招拍挂程序之前,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将案涉土地交付给原告无偿使用,亦与刘某某、赵某某无关,因此,刘某某以土地入股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刘某某、耿某某夫妇因土地入股转化的借款没有任何基础法律关系支撑和合法根据,应对原告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594元,减半收取152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97元,由原告青岛连成金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青岛连成金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某、耿某某的诉讼请求。
✎嵇某某、湖南奥某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原告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湘阴网挂2014-5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第三人奥某某制造公司,并确认被告在第三人奥某某制造公司的实缴出资金额为750万元;
2、判令被告将湘阴网挂2014-5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到第三人奥某某制造公司名下,并由被告承担有关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2015年7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湖南奥某某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及生产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第三人奥某某制造公司(由原湖南奥某某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注册)”,公司地点为“湖南省湘阴县金龙镇金龙新区”,出资总额为4000万元。
被告湖南奥某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湘阴网挂2014-5宗地的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变更至第三人湖南奥某某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并承担有关办证费用,案件受理费63300元(原告嵇某某预交),由被告湖南奥某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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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如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内容投稿:华伊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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