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延包期间部分土地被征收,应依法进行补偿并妥善处理延包事宜。以下是具体分析:
1)征收补偿原则
1. 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征收承包地时,应给予相应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 补偿分配:补偿费用应合理分配给原承包方,若土地已流转,具体分配方式需根据流转合同及实际情况,由原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
2)延包与征收的协调处理
1. 延包政策不变:二轮承包到期后,原则上应继续延长承包期,保持承包地稳定。但若承包地在延包期间被征收,则需按照征收程序处理,不再延续原承包关系。
2. 征收程序遵循:征收方应依法进行公告、评估、协商等程序,承包方和受让方应密切关注征收公告,及时了解征收范围、目的和补偿标准等信息,并配合政府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3)权益维护途径
1. 审查合同条款:仔细查阅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协议中关于征收补偿的条款,明确双方在征收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2. 协商与诉讼:就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与征收部门充分协商,争取合理补偿。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承包的农用地被征收的,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承包的其他土地被征收的,还应当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搬迁等费用。具体补偿的费用应当以当地政府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咱都知道,土地承包是很多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农民们靠着承包土地种粮食、搞养殖,日子也算过得有滋有味。
可要是遇到土地征收的情况,这承包合同还没到期,剩下的承包年限该咋办呢?很多人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土地征收对于土地承包的剩余年限到底给不给补偿呀?这直接关系到农民朋友们的切身利益,要是处理不好,会给他们带来不小的损失。
接下来咱就好好唠唠这个事儿。
一、土地征收剩余年限补偿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土地被征收时,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损害,征收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剩余年限意味着承包方在这期间本可以通过经营土地获得收益,而征收行为使得这种预期收益无法实现,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剩余年限进行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比如说,老张承包了村里的一片地搞蔬菜种植,签了20年的合同,才过了5年,土地就要被征收了,他原本后15年能通过种菜获得的收益就没了,这种情况下给予补偿是对他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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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期到期被征收怎么办,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怎么赔偿
内容投稿:安涵爽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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