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原先是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土地能否确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农村宅基地确权
1. 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非农户口人员通过继承农村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可以在房屋存续期间继续使用宅基地,并办理相关确权手续。但需注意,此权利在房屋自然灭失后终止,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 历史遗留原因取得宅基地:在特定历史时期,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且范围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 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果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且经过集体出具证明、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发放土地确权证。
2)农村承包地确权
1. 二轮承包前取得承包地:在二轮土地承包前,全家农转非但在承包期内仍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其承包地可进行确权登记。若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则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并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2. 特殊情况下的土地权益保留:尽管一般情况下,土地二轮承包后转为非农户口的不能再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若当地有相关政策允许特定情形的非农户口人员土地权益保留,则按当地政策执行。
3)确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申请与公告:非农户口人员在确权过程中需向当地农民集体申请出具证明,证明其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该证明需经过公告程序确保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确权。
2. 确权后的标注:确权后,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 政策咨询:由于土地确权涉及复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分析:
地确权户口迁出的就还没有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起止时间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2、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通知特别指出要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
关于农民土地权益,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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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转非的人可以土地确权吗,农转非土地确权政策规定
内容投稿:钱霖航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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