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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不是按户口本人数分配。
土地确权是按户为单位进行的,与户口本上的人数没有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意味着,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而不是按照户口本上的人数来分配土地。
土地确权过程中会考虑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对于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成员(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会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但他们并不会影响土地的确权分配。
总的来说,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而不是按照户口本上的人数分配。
法律分析:
不能确权,因为户口已经不属于农村户口,不在享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是合理的情况。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童某某、戚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重新分割《土地确权证》的土地分包地,包括巴马至贺州高速公路的征地分给原告一半(19块地总面积20.23亩,价值80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起诉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
要求法院确权土地承包确权证由童某某某和、童某某、戚某某共同拥有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童某某某和系姐弟关系,都出生在运江镇古平村民委小古平村82号,同在一个户口本上,户口本上有3个人,即童某某某和、童某某、戚某某,同时又拥有一个土地承包确权证,现要求确认三人共同拥有承包经营权。
原告童某某、戚某某与以被告童某某某和为户主承包的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享有权利的家庭成员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的承包地享有同等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陈村镇海子村六组、郝旭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3、照片一张,证明此次分地是按照户口本人数分的,给郝某某3没有分地。
被告XX镇XX村X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郝某某1家庭成员郝某某3划分承包地1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XX镇XX村XX组负担。
✎郭某某、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朱家山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与其他成员同等享有被告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共计11811.6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1月30日,被告作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三次按人头分配了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
第一次分款65800元,人数170人,人均387元。
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朱家山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1811.6元(在实际分配时,如参与分配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原告郭某某的实际分配金额以土地征收款分配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人数的计算结果为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朱家山组其他成员同等享有被告组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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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按人口算吗,土地确权可以不确吗
内容投稿:章君子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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