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十个步骤,同时,农民在此过程中需注意相应事项:
1)提出征收申请
征收机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征收申请,这是征收程序的第一步。
2)协商补偿
征收机构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农民应注意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补偿标准合理公正。
3)征收决定及公示
征收机构在依照法定程序后,对征收决定进行公示,并通知相关权利人进行听证。农民应密切关注公示信息,并积极参与听证会,表达自身诉求。
4)规划许可
征收机构需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确保征收行为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5)批准移交
征收机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待申请完成后,将土地移交给用途单位。在此过程中,农民应关注土地移交情况,确保程序合规。
6)集体土地权属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需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产权确认。农民应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权属确认工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7)补偿到位
土地征收完成后,征收机构应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及时支付补偿款。农民应核实补偿款项,确保足额到账。
8)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在征收程序启动前,用地单位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这一步骤对于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9)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需凭相关审批文件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农民可关注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以监督征收行为的合规性。
10)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并缴纳出让费
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需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农民应了解用地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并监督出让费用的缴纳。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农民应密切关注征收进展,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征收过程中,农民可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因征地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拨打国土部的法律热线12336。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政府不能强行征地。对于群众有意见的、有疑义的、要申请听证的,事先沟通资源管理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国家征收农村土地如下:
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进行地籍调查、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登记征地补偿、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落实资金,征收土地。
2、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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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征收怎么执行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内容投稿:宋若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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