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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继承的最新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详细解读:
1)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 土地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土地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 土地承包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农村土地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1.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
2. 继承取得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农村土地确权后,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
3. 继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继承的具体方式,即可以依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扶养协议进行。
农村土地确权继承的最新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经营管理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继承取得物权和继承方式等相关内容,为农村土地确权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法律根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于争议查处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有纠纷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 机动地、经济地、荒地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确权面积究竟怎么算?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主要采用实测法,还有航测法和图解法加以辅助。
实测法是适用于土地价值较高、土地利用集中的近郊、城镇等地,这类型的地方,地块细碎,对面积、空间位置精度的要求较高,用实测法更能保证测量精度。 而一些土地价值较低,土地利用分散,地块较大的山区、丘陵以及实测无法到达的地区,就适宜用航测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另外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放工作证中采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来获取基础地形图数据是较为可行的。 总的来说,本次土地确权,是航测与实测相结合,将各农户的土地坐标、房屋坐标等数据上传,与卫星、航拍等数据比对,确认无误后,再由各农户进行确认签字,测量结果是比较精确可信的。 之所以现在测量的土地多出这么多,其实并非测量的错,而是因为有的荒地变成良田、有的土地联合成片、有人谎报土地面积、以前的测量方法不精确等。 但也不排除实际情况中不会出错。大家要注意的是,政策规定,计算地块面积和实测地块面积的较差与实测面积的比值不应超过5%。
所以,如果您自己测量的土地与政府给出的数据出入较大,那就需要在确权证书签字前,要求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测,经确认无误后,农户签字确认生效。✎梁某某1、梁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取得鹤集用(2014)第001207号,宗地号:
440784012001JC04920号农村宅基地(072)的继续使用权,享有地上房屋财产权,房屋价值30000元。
宗地号为440784012001JC04920、鹤集用(2014)第00120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由原告梁某某1继承,宗地号为440784012001JC03340号、鹤集用(2014)第00098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由原告梁某某1继承。
✎张某某1、张某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张某某8和张某某110.46亩补偿款88918元应由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8、张某某9、张某某4、张某某10、张某某1七人继承,其中原告张某某1应继承12702.57元。
原告张某某1享有张某某12和张某某11征地补偿款继承份额12702.57元,驳回原告张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某某1与欧某某2、欧某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告欧某某2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688号宅基地证房屋由原告继承,429号宅基地证房屋由两被告平均继承。
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沙溪上辣西街3号的宅基地房屋(宅基地证号:
穗郊江字第××号)由原告欧某某1、被告欧某某2、欧某某3共同继承使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沙溪北街37号的宅基地房屋(宅基地证号:
穗郊江字第××号)由原告欧某某1、被告欧某某2、欧某某3共同继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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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受法律保护吗,土地确权的利弊
内容投稿:毛美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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