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土地补贴的发放依据并非绝对按确权本亩数,而是根据具体补贴类型和地区政策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 部分地区按确权面积发放:在某些地区,如参考信息中提到的202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明确指出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发放依据。这意味着在这些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按照确权本亩数来发放的。
2. 部分地区沿用原有面积发放:并非所有地区都立即采用确权面积作为发放依据。例如,有地区在2016年至今,一直按照原有的“粮食直补”面积(即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来分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农民利益,待获得国家资金支持后,再适当调整补贴范围。
2)其他类型土地补贴
1. 征收土地补偿:对于因征收土地而给予的补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所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这些费用的标准并非直接按确权本亩数计算,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该地价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多种因素。
2. 其他专项补贴:除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征收土地补偿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土地补贴,如针对特定作物或农业项目的补贴。这些补贴的发放依据通常会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可能涉及确权面积,也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种植面积、产量等。
3)地区差异与政策调整
1. 地区差异: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存在差异,因此土地补贴政策也会因地区而异。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和发放依据。
2. 政策调整:随着农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土地补贴政策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农民在申请土地补贴时,应及时关注当地政策动态,了解最新的补贴标准和发放依据。
法律分析:
可以办理,如个人因翻修房屋或改建等原因变革土地使用人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
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确权后的土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经营土地在面临搬迁征收时,其土地的补偿款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土地补偿费用将归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以确保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为全体村民谋福利; (2)任何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农作物的补偿费用都将直接归属该设施或农作物的所有权人所有,此项措施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对于安置补贴费用,原则上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与支配; 然而,如果经由其它单位负责安置的话,相应的安置补贴费用则会直接交给相关安置单位处理;若无需统一安置的情况出现,则安置补贴款项会直接发还给已经被安置的农民朋友,从而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或者,在得到被安置人员同意之后,该笔款项也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朱某某、张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一次性耕作补助费105万元归原告所有;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耕作补助费1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原告是涉案土地的实际耕作人,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该款项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第二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爱支付土名为“麻仕田”,面积为30亩地块的一次性耕作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5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确认土名为“麻仕田”,面积为30亩地块的一次性耕作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5万元归原告朱某某爱所有。
✎聂某某、张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一次性耕作补助费2708860元归聂某某所有;
2.判令张某某章、鸭湖一社向聂某某支付一次性耕作补助费2708860元及其利息(以270886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诉讼费用由张某某章、鸭湖一社负担。
聂某某是涉案土地的实际耕作人,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应归聂某某所有,张某某章、鸭湖一社拒不向聂某某支付该款项的行为严重侵害聂某某的合法权益,聂某某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第一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某某支付土名为“后园亩”“十字路”“火尧布”,面积为63亩地块的一次性耕作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05000元及其利息(从2022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确认土名为“后园亩”“十字路”“火尧布”,面积为63亩地块的一次性耕作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05000元归原告聂某某所有。
✎于香某某与赵某某、陈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于香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濛江村委会返还于香某某1.8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232452元;
2.濛江村委会返还赵某某2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258280元;
3.濛江村委会返还陈某某0.6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77484元;
4.濛江村委会返还刘某某1.2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154968元。
四原告请求的占地补偿款具体是指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根据靖宇县人民政府靖政发2014]17号文件,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魏某某请求的占地补偿款为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合计按照菜田的标准129140元一亩,乘以于香某某的1.8亩,计232452元。
靖宇县靖宇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于香某某1.8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为232452元,赵某某2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为2582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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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如何发放补贴费用,土地确权补偿
内容投稿:汪雯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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