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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补吗,土地使用证可以补办吗

李春禹律师

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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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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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补吗,土地使用证可以补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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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补吗,土地使用证可以补办吗

一、土地使用证可以补办吗

土地使用证可以补办。如果土地使用证丢失,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以下是补办土地使用证的具体步骤和法律依据:

1. 向原发证机关提交补办申请

如果土地使用证丢失,首先需要向原发证机关(通常是土地管理部门)提交补办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2. 核实土地现状和权属

原发证机关在收到补办申请后,会派人前往现场核实土地现状和权属情况。核实确认后,会出具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

3. 登报公告

在核实确认后,需要在当地报纸上登载土地证书遗失声明,声明原证书作废。这是为了避免在补办新证后,原证书被他人冒用而产生纠纷。

4. 领取新证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土地权利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权属证明文件前往原发证机关领取新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补办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在补办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丢失该如何补办

法律分析: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丢失,补办流程如下:

1、在指定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公告。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补办申请。3、提供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4、查档核实后,核发新的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曾某某、李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原审中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2000年6月29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合约,办理现五华县水寨镇华建街56号(原五华县水寨镇一建街道门店)《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原告;

要求被告李某某办理报建手续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原告。

在本案重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出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

由被告李某某在办理五华县水寨镇华建街56号(原五华县水寨镇一建街道门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协助义务并承担相关办证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增加应依法打击制裁被告及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当庭口头说明其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告知该增加诉请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解决范畴。

因店地地形与面积有变更,于2000年8月26日,被告李某某把给了李某某的《私人建房用地申请报批表》拿回去,更正店地地形与面积及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至今未给原告,现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2000年6月29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合约,办好土地使用证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驳回原告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赵某某1等赵某某2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中国石油陇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排除被告对于原告土地的妨害,返还原告的土地地使用证号甘某某用(2003)第2286号)];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曾在哈达铺镇金布川村建立了宕昌县哈达铺镇加油站,于2003年10月30日通过合法程序为加油站办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为甘某某用(2003)第2286号,后因城镇规划,加油站搬迁至哈达铺红军长征纪念馆附近,原加油站因此闲置,但土地使用权仍在原告名下,土地使用期限没有届满。

被告赵某某2对于其在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的甘某某用(2003)第22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地块上所修建的围墙和大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予以拆除,被告赵某某1、赵某某2对于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在甘某某用(2003)第22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不得妨害。

徐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省建行立即向徐某某移转某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2.省建行立即协助徐某某办理后续土地分割、不动产登记;3.省建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然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均证实某房产土地使用权移转可办,证实某房产地块对应于省建行所持有的闽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省建行在2017年12月13日的书面申请,其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已获福州市人民政府专函批准同意,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并早自2017年12月22日起已开始计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某某移转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土地使用权并配合徐某某办理相应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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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可以补办吗,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内容投稿:许琴灵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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