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主要涉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与处罚。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阐述:
1)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定义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行主要依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和处罚。
2)“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
1.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 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3)“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1.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 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
4)量刑标准
1.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1.民事处理: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恶意串通损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就无效。
受损方可要求返还转让款并获赔偿。
2.行政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划改农用地为建设用地,不符规划的限期拆建恢复原状,符合的没收建筑可罚款。
3.刑事处理:以牟利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到七年徒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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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违章,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什么税
内容投稿:平艺诗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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