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拆迁补偿款合同之外补的金额,若仅为口头承诺,其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但并非绝对无效。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口头承诺的效力基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并非无效,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具备法律效力。
2.口头承诺在拆迁补偿中的特殊性与风险:
▷ 拆迁补偿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法律通常更倾向于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证明性。口头承诺在举证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能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
▷ 若口头承诺的内容明确、具体,且双方能够提供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该口头承诺仍有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有效。
3.影响口头承诺效力的其他因素:
▷ 如果口头承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若口头承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该承诺将无效。
法律主观:
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了的处理办法: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如果第三人见证的话,可以让其出具证人证言。在寻找口头协议证据的同时,可以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规定拆迁口头协议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我国没有明文规定拆迁补偿协议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但由于拆迁补偿协议涉及的金额巨大,所以签订补偿协议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协议如果有纠纷很可能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樊某某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樊某某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且在涉案拆迁过程中樊某某自始至终并未在任何法律文书上签字,开发区管委会与案外人樊某某在所谓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剥夺了樊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安置方案的权利,致使樊某某在拆迁利益中无法获得相应的房屋补偿和更优的选择权。
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樊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樊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石某某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石某某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7月29日签订的《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无效。
依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八十九元,由石某某成负担,已交纳,驳回石某某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口头协议有效吗合法吗,拆迁补偿款合同之外补的金额没有任何凭据 口头承诺的有效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口头协议有效吗合法吗怎么写,拆迁口头承诺
内容投稿:章宇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