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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后,土地使用权会一并转让,这是基于我国法律中的“房地一体”原则。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房地一体原则的核心内容
1. 原则概述:“房地一体”原则指的是,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交易中,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这一原则确保了房屋和土地权利的统一,避免了因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 法律意义:该原则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增强了市场信心。
2)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从民事法律层面确立了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该条款也指出,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应用。
3)实际操作中的体现
1. 过户登记: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时,不动产登记证变更产权人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即同时完成过户,确保了房地权利的同步转移。
2. 两证合一制度:我国已经全面施行了两证合一制度,即不再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是统一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这也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
法律分析:
是可以转让的,其实土地使用证转让意义上等于所说的土地买卖。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林智某某、蔡某某正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林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蔡某某正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莆某某用(1998)字第C0××7号】由林智某某和蔡某某正按份共有,林智某某享有10/19的份额、蔡某某正享有9/19的份额;
2.判令蔡某某正将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0/19份额过户给林智某某,并配合林智某某办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3.判令分割林智某某与蔡某某正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房屋的不动产,并对该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林智某某10/19、蔡某某正9/19的份额进行分配;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蔡某某正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1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3民终735号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确认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由林智某某和蔡某某正按份共有,林智某某享有10/19的份额、蔡某某正享有9/19的份额,蔡某某正应当协助林智某某将上述房产中10/19的份额转移登记至林智某某名下。
蔡某某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林智某某将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不动产【产权证号:
F0××9号、莆某某用(1998)第C01××7号】中10/19份额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至林智某某名下,林智某某和蔡某某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将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的不动产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的剩余价款进行分配,林智某某享有10/19的份额、蔡某某正享有9/19的份额。
✎刘某某与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给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我与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的房产以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合同签订后,我向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的子公司被告龙人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08年被告给我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证,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调度站、商用房1-3层(建筑面积1517.87㎡)房屋占用的862.31㎡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刘某某名下,原告刘某某负有配合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尤某某、万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二被告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协议》有效;2、请求判令惠东县××镇××小区××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归原告所有;
3、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4、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4月1日,被告万某某作为出让方(甲方)与原告尤某某(受让方、乙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土地房屋基本情况…位于惠东县××镇××小区××号,国有土地编号:
惠东国用(2005)字第1××9号,占地土地面积92平方米,房屋建筑6层共面积约560平方米…转让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格为650000元。
确认原告尤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李某某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5150元,被告万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5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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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屋转让包含土地转让吗合法吗,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吗
内容投稿:余颖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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