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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土地卖了,村民是否有权分钱需视情况而定。若土地是依法被征收,集体获得土地补偿款后,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有权参与分配。但若土地是违法出售,如未经法定程序或非法转让,村民可能无法正常分配。
1)合法征收情况下的分配
1. 分配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一般有权参与分配。
2. 分配方式:分配方案需考虑村民人口因素,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违法出售情况下的处理
若土地被违法出售,村民可能无法直接参与分配。此时,村民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要求召开村民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有权要求就卖地款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提出异议。
2. 向乡镇政府反映:若协商无果,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政府有权责令村委会改正不合理的分配行为。
3. 提起民事诉讼: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分配方案违法并重新分配。
土地出售款项的分配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纠纷。若拖延处理或自行处理,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超过时效或维权难度上升,进而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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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农村土地的私下转让,一般来讲那可是无效的。
咱农村的土地,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这几种类型。
咱国家一直实行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就意味着农村土地的转让,得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行。
就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那可是得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审批要求。
要是私下进行转让,那通常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就无效。
不过,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要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然后再按照报政府审批等这些合法的程序来进行流转,那这种情况就可能是有效的。 总之,农村土地的转让可不能乱来,必须得依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咱可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不懂法,就做出一些违法的转让行为,不然到时候吃亏的还是咱农民自己。
✎陈某某、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4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只笼统认定此次征地14.5亩的相关补偿,但对上诉人的全部家庭承包地2.67亩被征收,国家土地补偿款每亩49000员,共计130830元,被上诉人将其按全组人均平分,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未认定;
2、被上诉人称“对失地农户按剩余承包年限,根据分地册产量按8毛一斤补9年”。
上诉人认为这只是评分自己承包土地补偿款的掩饰,不同意这一办法,也未领款,所以并不存在这一事实,一审予以认定,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该决定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受侵害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的村民决定滥用自治权,与法律相抵触,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2.被上诉人分配方案就是强迫上诉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50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80%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4.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是承包户的“直接支配和排他”。
5.《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是规定土地承包制度和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别法,该条例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前述法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利,该条不是被上诉人决定的合法依据。
6.程序上的村民自治权利,并不必然等于可以不遵守相关特别法律规定,平分上诉人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
综上,被上诉人的方案让其他未被征地户的不当得利合法化,侵犯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决议与法律相抵触,无效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应将上诉人的承包地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组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失地补偿决议不是上诉人不同意就不生效,上诉人虽然是本案所征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土地补偿款是归被上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安置补偿费也是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覃某某、张某某等与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三某某支付集体经济分红款人民币42万元(三某某平均每人14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2诉讼费用。
首先,原告覃某某从出生开始就是被告本组村民,在1982年本组开始第一轮土地上证承包时,覃某某家庭户就分得9.12亩承包地并登记在户主母亲陈某某名下。
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支付集体分红款每人140000元,合计420000元,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470元,由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郑某某与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相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将2.306亩耕地拨回原告本人名下,归原告本人使用,并补偿各种费用38222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国家土地承包法规定,减人不减地和承包户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合同的约定也享有这种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侵害,村委不告知承包户,私下从中拨给别人是一种违法过错行为,给承包户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2020年5月前村里减人减地的常规做法原告本人不知是错的,自国家宣布民法典要发行,人人学习民法典,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才得知村委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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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转让有赔偿吗多少钱,农村土地转让后能收回吗
内容投稿:章琴清
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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