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此,如果拆迁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首先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反映问题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2)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部门。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投诉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征收决定书、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等,以便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情况并作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诉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拆吗?1、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被强拆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能强拆房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拆除决定的,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可以强制拆除。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可以委托吗?行政复议是可以委托别人进行处理的。首先我们来讲讲什么是行政复议。通俗来说,行政复议就是我们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以去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去申诉,请求重新判定。更加具体来说,就是我们一般的公民,或者是组织、法人等,觉得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申请对原来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这些主管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议。
1、房屋拆迁纠纷可以告,也即可以提出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①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②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③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而本案中,案涉的被拆迁房屋为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一户,房屋的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理应由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负责进行,上诉人不具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其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因此案涉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亦属于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便认定其效力并据此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实属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上诉人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宁阳县文庙街道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杜家村居委会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杜家村居委会与城关供销社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或发回重审。
2.一审法院认为有错误之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城关供销社与上诉人杜家村居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显然是枉法的,只要协议书中的被上诉人城关供销社(南许门市部)所使用土地与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上的土地是指的同一土地,那么根据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所显示,就是土地性质为国有,只要是国有土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就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判断拆迁补偿主体资格,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上诉人杜家村居委会是不具有拆迁补偿主体资格,本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且是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双方协议书自始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宁阳县文庙街道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崔某某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崔某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崔某某某的起诉;
2.二审诉讼费用由崔某某某承担。
故此,本案棚改项目属于国家征收项目,北投集团属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属于房屋征收部门,那么本案涉案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均属于北投集团代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该协议的主责单位应当是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因本协议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本协议性质也属于征收性质的协议,也就是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本案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一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4元,由崔某某某负担(已交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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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屋拆迁纠纷可以告吗怎么告,房屋拆迁纠纷诉讼
内容投稿:岑安诗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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