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村委会无权随意扣留农民有争议的征地补偿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原则
1. 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若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农户,农户有权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不能无故扣留。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根据安置方式的不同,支付给不同的对象。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扣留村民个人应得的安置补助费。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村委会无权截留。
2)村委会扣留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情形
▷ 村委会若需将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里的公共事务,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村委会扣留征地补偿款的非法情形
▷ 未经民主程序:村委会擅自扣留征地补偿款,或扣留目的非为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而是用于个别村干部的私利或其他非法目的,均属违法行为。
▷ 侵犯农民权益:对于明确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村委会无权扣留。若扣留,即构成对农民个人财产权益的侵犯。
维权途径: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监督村委会发放;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费。
法律分析:
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不违法,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委通常不能扣押个人的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是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补偿,应当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有协助政府开展征地工作的义务,但没有权利擅自扣留补偿款。倘若村委扣留了补偿款,被征地农民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向乡镇政府反映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在法律程序当中,被征地农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对被征土地拥有权益以及村委扣留补偿款的事实。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进行审理,从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魏某某某、福建省建瓯市东游镇盛地村民委员会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魏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盛地村委会支付魏某某某征地补偿款9890元(其中地上物及青苗补助费690元);
2.本案诉讼费由盛地村委会负担。
事实与理由:
魏某某某系东游镇盛地村天洋自然村村民,魏某某某以承包方式承包该村土地,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为“闽(2016)建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4555号”,经营权证上块示意图载明:
“承包方(代表)姓名魏某某某、承包方编码XXXXXXXXXXXXXXXXXX、承包地块5块、承包地块总面积13.09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某某某负担,驳回魏某某某的诉讼请求。
✎龙州县上龙乡武权村板某某村民小组、黄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板某某村民小组上诉请求:
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3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青苗补偿费4170元归黄某某所有,土地补偿费43410.47元和安置补助费65115.75元归板某某村民小组所有;
2.判令黄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2020年12月27日晚,黄某某召开大会,但没有通过任何决议,黄某某提出的方案没有一个群众赞成,第二天到现场核实的群众也不到半数,且到场的群众代表提出了异议,说明黄某某的方案仅是其一面之词,并没有得到大多数村民的同意,调解委员会没有要求村民开会表态是否同意,仅凭屯长的签字草率下发调解协议书,违背客观事实,侵犯了绝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无效的协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元(龙州县上龙乡武权村板某某村民小组已预交),由上诉人龙州县上龙乡武权村板某某村民小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委会有权扣农民征地补偿吗,村委会有权扣留农民有争议的征地补偿款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委会有权扣农民征地补偿吗合法吗,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违法吗
内容投稿:萧铭熙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