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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世的人有赔偿吗,老人去世了房子不过户有拆迁补偿吗

赵晓光律师

赵晓光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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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世的人有赔偿吗,老人去世了房子不过户有拆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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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世的人有赔偿吗,老人去世了房子不过户有拆迁补偿吗

一、老人去世了房子不过户有拆迁补偿吗

老人去世后房子不过户是否有拆迁补偿,这个问题涉及到房屋产权和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老人在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没有进行过户登记,那么从法律上讲,该房产的产权仍然属于老人,没有发生转移。

2)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的“被征收人”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3)结合法律规定分析

1. 如果老人在去世前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去世后该房产没有过户,那么在拆迁时,由于该房产的产权仍然属于老人,因此拆迁补偿款应当归老人的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继承,并办理过户手续后领取拆迁补偿款。

2. 如果老人在去世前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去世后该房产被错误地登记在老人名下且未过户,那么在拆迁时,由于该房产的产权实际上并不属于老人或其继承人,因此他们可能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需要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以便正确分配拆迁补偿款。

老人去世后房子不过户是否有拆迁补偿,取决于房屋产权的实际情况以及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如果继承人能够合法继承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他们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否则,他们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二、老人去逝后家里的房子拆迁

拆迁房老人去世房产证改名

老人去世房产证没有更名的话现在若需要办理更名,需要如下流程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

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就是关于老人去世房产证更名的话是要经过一定的流程的,具体的可以参考上文。以上这些就是法妞问答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法妞问答网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作更加专业的解答。

三、对于去世的人拆迁有赔偿吗

人已经去世了这个拆迁赔偿款还是有的,会由老人的子女进行继承。

向政府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可以继承的,债权人去世,其享有债权由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如果老人没有继承人,则财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1、李某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1、李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二原告分别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某所留房屋遗产的拆迁补偿款189175.87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有遗产土地使用权面积65.4平方米,建造房屋2间3层,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二原告作为女儿对父母生活悉心照料,尽到一个做女儿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应当继承父亲所留遗产。

被告李某某3、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1、李某某2各39161.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向某某、洪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执行案外人)向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执行原告所有的长沙市望城区中南传动机械厂51栋108号房屋;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后,原告作为年逾古稀的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儿子熊某某未婚,能省一点就省一点就没有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且是与自己女儿女婿置换房屋,完全可以放心,并非故意不办过户手续,综上,本案被告洪某某与第三人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原告对执行标的不动产108号房屋的权利,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能够排除本案执行。

案件受理费5379元,由原告(执行案外人)向志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执行案外人)向志某某的诉讼请求。

温某某、陶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温某某、陶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决温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决现位于抚顺开发区万元)的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判决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手续。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刘某某也应全部履行协议义务,现刘某某去世,三被告作为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配合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王**平、顾常彬、顾长宝、顾长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温某某、陶某某办理坐落抚顺开发区号房屋(建筑面积56.88平方米)的过户手续,原告温某某、陶某某与被告王**平、顾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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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过世的人有赔偿吗多少钱,拆迁后死亡的能拿征地补偿吗

内容投稿:黄颖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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