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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户口迁出后,土地能否确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农村户口迁往小城镇
1. 根据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为非农村户口但迁往小城镇落户的,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仍可对其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此举旨在鼓励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保障其合法权益。
2)农村户口迁往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1.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若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则这些土地不能再确权给该农户。
2. 若农户未交回承包地且发包方未依法收回,原则上在土地确权时不予确权登记,但各地执行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3)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出
1. 整户户口迁出:若整户户口都从农村迁出,通常承包地会被发包方收回,因此不能进行土地确权。但在某些地方,若承包期内整户迁出但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代耕且未引发纠纷,符合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参与土地确权。
2. 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出:若只是家庭中部分成员户口迁出,而仍有成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继续经营承包地,则家庭承包的土地仍可进行确权登记,共有人中需明确标注已迁出成员的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
地确权户口迁出的就还没有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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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户口迁出还能土地确权吗现在,农村户口迁出还有土地使用权吗
内容投稿:周铭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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