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土地流转后整户消亡,土地的处理需根据土地类型及具体情况进行,通常由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分配。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耕地和草地的处理
1.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和草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并可根据需要重新分配给本集体内其他有需要的农户。
2. 土地流转的终止:若整户消亡前土地已流转,因承包主体(农户)已灭失,流转合同自动终止,土地由发包方收回。
2)林地的处理
1. 承包经营权的延续: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若整户消亡但林地承包仍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至承包期届满。
2. 承包期满后的处理:若无继承人或承包期届满,林地由村集体收回。
3)宅基地的处理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回收: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仅享有使用权。整户消亡后,若宅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丧失使用价值,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2. 房屋继承对宅基地使用的影响:若宅基地上房屋仍存在,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待房屋自然倒塌后,村集体再收回宅基地。
法律分析:
“不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农民土地流转后可以收回。
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约定的终止条件已成熟的,闲置荒芜承包土地2年以上的,全部家庭成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全部承包土地全部严重破坏合同全部无法履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依法收回流转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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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后如何回收资金,土地流转后怎么办
内容投稿:时瑞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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