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有房产证的房子,其拆迁补偿数额的确定,目前各个地区的规定不同,一般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最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的。
依济南市拆迁补偿为例:拆迁补偿包括,未出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社会特困户的补偿安置、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很多标准都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的。
有房产证的房子被拆了的赔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拆迁未出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拆除未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
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区位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住宅房屋重置单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除住宅房屋区位单价、重置单价,由市开发拆迁办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被拆除住宅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特困户的补偿安置)
拆除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为社会特困户,不能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二条(拆迁未出租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拆除未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七条(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由拆迁人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按该房屋重置成新价值的3%至10%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二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第三款规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拆迁人对前款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单独评估;申请房屋单独评估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单独评估价值确定。
有房产证的房子,其拆迁补偿数额的确定,目前各个地区的规定不同,一般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最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的。
依济南市拆迁补偿为例:
拆迁补偿包括,未出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社会特困户的补偿安置、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很多标准都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的。
有房产证的房子被拆了的赔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拆迁未出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拆除未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
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区位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住宅房屋重置单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除住宅房屋区位单价、重置单价,由市开发拆迁办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拆除住宅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特困户的补偿安置)
拆除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为社会特困户,不能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二条(拆迁未出租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拆除未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七条(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由拆迁人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按该房屋重置成新价值的3%至10%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二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第三款规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拆迁人对前款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单独评估;
申请房屋单独评估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单独评估价值确定。
有房产证的房子,其拆迁补偿数额的确定,目前各个地区的规定不同,一般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最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的。
依济南市拆迁补偿为例:
拆迁补偿包括,未出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社会特困户的补偿安置、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很多标准都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的。
有房产证的房子被拆了的赔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拆迁未出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拆除未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
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区位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住宅房屋重置单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除住宅房屋区位单价、重置单价,由市开发拆迁办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拆除住宅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特困户的补偿安置)
拆除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为社会特困户,不能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二条(拆迁未出租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拆除未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七条(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由拆迁人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按该房屋重置成新价值的3%至10%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二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第三款规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拆迁人对前款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单独评估;
申请房屋单独评估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单独评估价值确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等。
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拆房补偿标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具体补偿标准应当以当地政府政策为准。
二、拆门面的补偿方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门面房进行拆迁时,不同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停产停业损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有房产证的房子,其拆迁补偿数额的确定,目前各个地区的规定不同,一般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最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的。
依济南市拆迁补偿为例:
拆迁补偿包括,未出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社会特困户的补偿安置、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很多标准都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的。
有房产证的房子被拆了的赔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拆迁未出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拆除未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
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区位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住宅房屋重置单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除住宅房屋区位单价、重置单价,由市开发拆迁办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拆除住宅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特困户的补偿安置)
拆除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为社会特困户,不能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二条(拆迁未出租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拆除未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七条(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由拆迁人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按该房屋重置成新价值的3%至10%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二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第三款规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拆迁人对前款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单独评估;
申请房屋单独评估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单独评估价值确定。
拆迁赔偿房办理房地产证需要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旧房拆迁作价凭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税费缴纳凭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领证,未取得完整产权的拆迁赔偿房不能转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见证拆迁赔偿多少钱合适
2、见证拆迁赔偿多少钱一个月
3、见证拆迁赔偿多少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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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拆迁办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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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见证拆迁赔偿多少钱,房产证转见证拆迁了有赔偿嘛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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