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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物品损失赔偿清单应当详细列明因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各项损失。具体来说,赔偿清单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损失
房屋本身的价值:根据房屋的面积、结构、建造年代等因素评估其价值,并详细列明。
装饰装潢损失:包括房屋内部的装修、家具、设施等因强拆而遭受的损失。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其他损失
搬迁费用:因强拆导致的搬迁费用,包括物品搬运、临时存放等费用。
临时安置费用:如因强拆需要临时安置,应列明相关费用,如租房费用等。
停产停业损失:如被征收房屋用于经营,应计算因强拆导致的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
三、其他相关损失
地上附着物损失:如房屋周围的树木、设施等因强拆而遭受的损失。
连带损失:因强拆导致的其他合理且可预见的连带损失,如因房屋被拆导致的交通费用增加等。
在编写强拆物品损失赔偿清单时,务必确保每一项损失都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和证明材料。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清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强拆物品损失赔偿如下:
请求赔偿时如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的,对于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强拆赔偿清单应当写明强拆物品损失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以及因损坏失引起的连带损失。
具体涉及到对房屋本身的补偿;
对宅基地院土地的补偿;
装饰装潢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赔偿清单具体写法如下: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3、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强拆物品损失赔偿如下:
请求赔偿时如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的,对于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强拆物品损失请求赔偿时如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的,对于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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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能赔偿的清单有哪些,强拆物品应赔偿哪些损失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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