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农村拆迁赔偿款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农村拆迁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即提供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进行置换。
结合型补偿:既给予货币补偿,又提供产权置换。
二、拆迁补偿内容
农村拆迁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来说: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是针对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以及因土地被征收而需要安置的农民的补助。
房屋补偿费:针对被拆迁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包括被拆迁土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
三、拆迁流程
调查核实:拆迁人需对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及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根据调查情况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步骤和形式。
申请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拆迁许可证。
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主管部门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信息。
签订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实施拆迁。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赔偿款的具体数额和方式需根据当地政策、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以及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拆迁过程中,应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相关限定来进行分析,住宅小区楼房架空层产权应隶属业主所有。
民法典涉及的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同《物权法》的规定相比,做了4个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将征收补偿费的支付由“依法足额支付”修改为“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体现《民法典》第117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得到补偿费。
二是将征收补偿的范围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修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这一修改主要是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从地上附着物补偿中独立出来,以特别强调对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
这两处修改,与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保持了一致性。
三是将《物权法》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这是对原规定不准确表述的更正。
四是体现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物权法》第44条关于因抢险救灾可以征用不动产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用不动产的法定事由,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不动产征用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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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是否赔偿拆迁款,民法典关于拆迁的规定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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