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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拆迁,税务局对安置房安置的规定

刘一帆律师

刘一帆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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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拆迁,税务局对安置房安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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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拆迁,税务局对安置房安置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半新政策

一、税务局对安置房安置的规定

税务局对安置房安置的规定主要涉及税收政策,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建设环节税收政策

1. 土地使用税:对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轻开发商税负。

2. 耕地占用税:若建设安置房占用耕地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优惠。

二、销售环节税收政策

1. 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销售额并计税,税率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通常按5%征收率计税,月销售额未超15万元(或季度未超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

- 政府主导的安置项目,如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可视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对其取得的安置房屋不征收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主导的征收安置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免征。

3. 印花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通常免征印花税。

三、购买环节税收政策

1. 契税: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则按规定征收。

2. 个人所得税: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转让环节(上市交易)税收政策

1.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安置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 增值税: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免征增值税。

二、棚户区改造收入 免增值税 规定

棚户区改造收入在特定条件下免征增值税。以下是对棚户区改造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

1. 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棚改项目安置住房的建设,以及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旨在降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负担,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免征范围: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与改造安置住房直接相关的业务,如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等。同时,被拆迁人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二、其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1. 土地增值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一政策进一步减轻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负担。

2. 契税与个人所得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取得的改造安置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有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税收负担。

三、政策适用与申报

1. 政策适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满足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且房源确实用于安置棚户区居民。

2. 申报与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以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税务部门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三、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3年101号

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主要依据财税〔2013〕10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印花税: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购买个人均予以免征。

3. 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在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 支出扣除: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符合一定条件时,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收入免税:取得的收入若用于回迁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等公益性用途,且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优惠

增值额未超标准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优惠

1. 回购房源免税: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

2. 个人购房优惠: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3. 实物补偿免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征用房产或土地,并以实物形式补偿的,免征契税。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

拆迁补偿款免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取得的改造安置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税42号文棚户改造内容

财税42号文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以下是对该文件中棚户区改造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印花税减免: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购买个人均予以免征。

3. 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在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 棚户区改造支出扣除: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符合一定条件时,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公益性用途收入免税:企业取得的收入若用于回迁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等公益性用途,且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优惠

转让旧房作为安置房源的税收优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优惠

1. 回购安置住房免契税: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

2. 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契税优惠: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

拆迁补偿款免个人所得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取得的改造安置住房,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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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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