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处罚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4〕5号)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4〕5号)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高征公告〔2024〕5号   2024年10月8日,高青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高青县2024年第6批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C〔2024〕19号)批准征收土地0.7877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 1 范围:龙凤村土地、高青化工园区内、支脉河路以南、工业一路以北、淄博联昱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以东、山东科宜知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龙凤村村民委员会。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高青县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足额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出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满 10 个工作日起 60 日内向山东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联系电话:0533-6967710 。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