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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与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的区别

黄晓丽律师

黄晓丽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团体性征地拆迁案件

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摘要:本文介绍农村土地流转与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土地流转与征收的区别,土地征用和征收的区别,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是什么,土地流转是国家政策吗,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有什么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农村土地流转与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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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与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的区别

一、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的区别

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本质属性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行为。它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土地从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而土地流转则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保留承包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流转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

二、实施程序

土地征收的程序相对更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需要经过预审、审批、公告、实施等多个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而土地流转则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机制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程序相对灵活。

三、补偿机制

在土地征收中,国家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这些补偿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而土地流转的补偿则主要由市场决定,双方当事人根据土地的使用价值、流转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流转费用。

四、法律后果

土地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原农村集体不再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而国家则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这意味着国家对征收后的土地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管理权。而土地流转后,虽然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但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原农村集体所有。流转期限届满后,使用权将归还给原承包方。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在本质属性、实施程序、补偿机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的不同政策和法律安排。

二、土地流转是国家政策吗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农村土地流转与征收的区别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集体范围内,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进行双方之间的流转,一般仅限于使用在农业用途上面。

而土地征收是以政府为实施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且土地征收的用途国家将依据城市建设以及公益事业的需要上。

一、集体土地承包权将不得流转吗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被称为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

该《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

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专家表示,由于农村土地的产权权属关系复杂,适用的规则也不同,《意见》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上进行了分类指导,旨在落实决策层提出的“三权分置”理论,防止农民因流转而失地。

此外,《意见》对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指出,交易品种将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二、非法买卖土地具体行为表现

1、以租代征

通过“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所谓“以租代征”,即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或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土地违法行为。

“以租代征”这种行为的实质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非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这种行为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实现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的目标。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31号文件规定: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同时明确了法纪: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

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非法转让的具体形式,除买卖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买卖房屋连同土地买卖,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名义转让土地等形式;

其主体是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多为村委会或者村干部。

这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会造成集体耕地资源减少,人地矛盾进一步加剧。

3、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是指国家给用地单位无偿提供的土地。

划拨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流转市场,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

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如以买卖房屋名义转让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办企业分红,或联建住宅分成等,都为法律所禁止。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四、土地征用和征收的区别

法律分析:

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区别有:

征用土地没有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有安置补助费;

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拥有土地所有权,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

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征收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六、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有什么

法律分析:

是。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我们讲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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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流转与拆迁,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是什么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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