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拆迁安置,柳州发布多个重要通知→
摘要:是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拆人可选择房票安置或其他安置方式。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搭建房源信息发布...
近期,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多份通知,新实施《柳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废止《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房票由城区人民政府给被征拆人。被征拆人可按照房源信息自愿购买房屋。房票仅作为被征拆人购买安置住宅的凭证,不得抵押、质押现金,仅限转让一次。
房票安置的房源具备交房条件
为进一步拓宽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拆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柳州制定了《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房票是指被征拆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城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拆人用于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拆人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政府提供的住宅安置用房(不含市场二手住房)用于安置,是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拆人可选择房票安置或其他安置方式。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搭建房源信息发布平台,实时更新并定期发布房源信息,被征拆人可根据需求选择相关房源。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需建设地址位于柳州市城区(含新区)范围内,已经建成并具备交房条件,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保证该房源自纳入安置房源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交房条件。
房票不得抵押仅限转让一次
不少市民关心,房票面值怎么计算?办法明确,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票面值=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应安置面积(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房票仅作为被征拆人购买安置住宅的凭证,不得抵押、质押现金。房票仅限转让一次,转让后房票记载的原使用期限不变。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房票面值原则上可拆分或合并登记使用。自领取房票之日起,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自行支付;房票面值超过购房价款的,剩余部分可用于购买车位、商铺等非住宅,不足的价款,由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支付。
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将剩余房票面值兑换现金的,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房票面值5%的金额。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办理备案的,城区人民政府按房票面值的5%计算给予现金奖励;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内选择房票安置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办理备案的,城区人民政府按房票面值的2%计算给予现金奖励。
安置房规范建管可盘活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行为,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和盘活全市安置房,12月9日起,新的《柳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由财政出资建设或者回购,用于被征收(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安置房项目总体建筑方案审批、出具房屋预测绘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交安置房的楼号、房号、面积、户型和数量等要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需要,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可回购安置房。
需要使用安置房的城区人民政府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如无法原地回迁或者就近安置,需要跨城区调剂安置房或者利用商品房作安置房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根据规划、房源、资金等因素研究提出意见,并制定调剂使用方案。
安置房还可以进行盘活处置。财政出资建设或者已经出资回购的安置房,或者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无偿提供给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安置房,经批准后,可进行盘活处置。
财政未实际出资回购且未交付的安置房,经批准和协商一致,可将原拟回购的安置房改为商品房,已列入历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未完成分配入住任务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得对外销售。
龙城市民云转自:南国今报
END来源:今日头条-龙城市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