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浦东原拆原建政策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浦东原拆原建政策,简而言之,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原拆原建的方式。具体来说:
1. 选择权: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这意味着,在浦东地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可以选择原拆原建,即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作为补偿。
2. 产权调换原则:
-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确保了被征收人在原拆原建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3. 旧城区改建的特殊规定:
- 对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的个人住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一规定特别适用于浦东地区因旧城改造而进行的原拆原建项目。
4. 住房保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还提到,征收个人住宅时,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为浦东地区的被征收人提供了额外的住房保障措施。
浦东原拆原建政策是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的公平、合理和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无直接对应的第二百三十八条,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及实践,可推测用户可能想了解的是与执行异议之诉或公示催告程序相关的内容,以下结合类似条款进行解读:
一、公示催告程序相关条款
1.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 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虽非二百三十八条,但为公示催告程序关键条款)。
- 内容阐述: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若申请人或申报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2. 逾期申报的处理
- 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内容阐述: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应知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条款
1.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 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 内容阐述: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 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 内容阐述: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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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诉法二百三十八条理解,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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