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关于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有关意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这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途径。
2)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条件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产权明晰且无权属争议等。同时,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还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若集体农用地需转为建设用地,需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首先,应确认该集体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要求。若符合,则用地单位需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缴纳一定费用后,由相关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接下来,需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等程序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最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流转及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完备。
关于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有关意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这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途径。
2)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条件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产权明晰且无权属争议等。同时,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还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若集体农用地需转为建设用地,需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首先,应确认该集体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要求。若符合,则用地单位需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缴纳一定费用后,由相关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接下来,需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等程序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最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流转及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完备。
单独选址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为实施特定建设项目而单独选址进行建设的项目。以下是关于单独选址项目的详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单独选址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类型:
1. 能源类:如水电站、火电厂、核电站、风电场等。
2. 交通类:如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码头等。
3. 水利类:如水库、堤防、灌溉工程等。
4. 军事设施:如军事基地、训练场等。
5. 矿山类:如煤矿、金属矿等采矿项目。
6. 其他特殊项目: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等。
二、审批权限与流程
1. 审批权限: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 审批流程:
-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 建设单位持用地预审意见申请立项,项目获得立项后,编制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划要求与用地管理
1. 符合规划: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2. 节约集约用地: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保护生态环境:项目选址应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确保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4. 用地标准与补偿安置:项目用地规模应合理确定,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涉及征收土地的,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单独选址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为实施特定建设项目而单独选址进行建设的项目。以下是关于单独选址项目的详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单独选址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类型:
1. 能源类:如水电站、火电厂、核电站、风电场等。
2. 交通类:如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码头等。
3. 水利类:如水库、堤防、灌溉工程等。
4. 军事设施:如军事基地、训练场等。
5. 矿山类:如煤矿、金属矿等采矿项目。
6. 其他特殊项目: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等。
二、审批权限与流程
1. 审批权限: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 审批流程:
-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 建设单位持用地预审意见申请立项,项目获得立项后,编制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划要求与用地管理
1. 符合规划: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2. 节约集约用地: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保护生态环境:项目选址应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确保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4. 用地标准与补偿安置:项目用地规模应合理确定,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涉及征收土地的,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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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有关意见,单独选址项目的规定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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