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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二家房子要拆迁,拆迁房是过世老人的名字怎么办到自己名下

杨国雷律师

杨国雷律师

首席督导律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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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二家房子要拆迁,拆迁房是过世老人的名字怎么办到自己名下,老房子拆迁可以得两套房子吗

一、拆迁房是过世老人的名字怎么办到自己名下

拆迁房是过世老人的名字,要办到自己名下,需按照继承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分析如下:

一、确定继承权

1. 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若老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照遗嘱执行,指定继承人继承房屋。

2. 法定继承:若无遗嘱,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二、办理继承公证

1. 准备材料:所有继承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老人的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如拆迁安置协议、房产证等)、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2. 前往公证处:所有继承人一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人员会审核材料,并核实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及遗产范围。

3. 领取公证书:经审查核实后,公证处会出具继承公证书,明确各继承人对房屋的继承份额。

三、进行房屋更名

1. 提交申请:继承人携带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房屋更名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 审核与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去除老人名字,并将房屋登记到继承人名下,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女儿去世前已离婚 女婿还能分房产吗

在女儿去世前已离婚的情况下,女婿是否还能分房产,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规定中,女婿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女婿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分到房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一个例外情况,即如果女婿在妻子去世后,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他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包括房产。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女婿必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最后,还需要考虑的是遗嘱继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即女儿的父母)在去世前订立了遗嘱,并指定由女婿继承全部或者部分遗产,那么女婿就可以根据遗嘱继承到相应的房产。

女儿去世前已离婚,女婿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无法分到房产;但如果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存在遗嘱指定他继承的情况,那么他就有可能继承到房产。

三、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主要应参照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和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1. 宅基地分配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条款明确了宅基地分配的基本原则,即“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制。

2. 宅基地使用与规划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要求宅基地的使用需遵循规划,优先利用已有资源。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土地用途的合法转变。

3. 宅基地审批与管理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规定了宅基地审批的流程和权限。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体现了对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1. 规划编制与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需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提供了规划依据。

2. 规划审查与实施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前,需经过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审查,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

1. 严格实施规划

- 各地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 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避免“城中村”和“二次拆迁”现象。

2.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 各省(区、市)应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提高审批效率。

-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确保审批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3. 加强宅基地登记发证与日常监管

- 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

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规划引导、审批制度改革和日常监管等措施,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促进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化和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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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女儿去世前已离婚 女婿还能分房产吗,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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