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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黄伟律师

黄伟律师

专业律师 房屋征收拆迁 企业征收搬迁 群体性案件

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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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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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2021年征地拆迁条例

一、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天府新区新兴街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析:

一、补偿方式及原则

1. 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依据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确定金额;产权调换则提供新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等价置换。

2. 补偿原则:确保补偿标准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保障被拆迁人不会因拆迁而遭受经济损失。补偿费用涵盖被拆迁人的所有直接损失,并考虑其临时安置和生活需要。

二、补偿费用构成及计算

1. 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费:

- 搬迁费:补偿被拆迁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搬迁情况和当地规定确定。

- 临时安置费:对于需要临时安置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若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则无需支付。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如房屋、围墙、水井等,根据结构、数量等因素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根据农作物种类和生长阶段确定,天府新区统一标准为每亩1450元。

三、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解除的诉讼时效规定

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一般诉讼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适用于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对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协议案件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对于行政协议案件,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情况,诉讼时效的确定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 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五条,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这意味着,在此类情况下,诉讼时效仍应遵循《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2.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时效:虽然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其诉讼时效是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的。这通常意味着,在此类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为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情况。 三、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涉及行政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案件,都受到最长保护期限的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旨在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防止过长时间的诉讼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三、资质能不能评估价值

资质能否评估价值,这个问题涉及到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范围。首先,从原则上讲,资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评估价值的。

1. 资质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可评估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资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如果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那么它是可以被评估并作为出资的。

2. 资产评估的方法

- 资产评估通常采用的方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这些方法同样适用于资质的评估,但需要根据资质的具体特性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例如,如果资质能够带来持续的经济收益,那么收益现值法可能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如果资质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当前的重置成本上,那么重置成本法可能更为适用。

3. 资质评估的注意事项

- 在进行资质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资质的有效期、使用范围、转让限制等条件。这些条件可能直接影响资质的价值。同时,评估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评估经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资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评估价值的。但具体的评估方法和结果需要根据资质的具体特性和相关条件来确定。因此,在进行资质评估时,建议咨询专业的评估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评估结果和法律意见。

四、工程结算已经上报 还能修改吗

工程结算已经上报,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一般情况下,结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可以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1. 存在重大误解: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有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该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结算。

2. 显失公平: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

3. 欺诈、胁迫: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和受胁迫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

4. 发现新证据:

- 若在工程结算后发现新的、足以影响原结算结果准确性的证据(如未记录的额外工程量、工程变更文件等),当事人可基于这些新证据要求重新结算。

5. 原结算依据变更:

- 当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合同条款、计价标准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双方应根据新的依据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2)一般不能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注意事项

1.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重新结算:

- 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重新结算。

2.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3)实际操作建议

-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对结算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订结算协议。

- 如发现可能存在上述可重新结算的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

- 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最终性和不可再生性,但同时保留因特定原因(如新证据出现)而重新结算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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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解除的诉讼时效规定,资质能不能评估价值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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