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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违建的诞生.....

一个违建的诞生.....

违建,一个不太讨人喜欢的但是人气依然居高不下的建筑物。

在征地拆迁的放大下,近年来屡屡被退至台前,接受审判。

但是你真的认识违建吗?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揭开违建的神秘面纱!

一、关于违建的认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实施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废止。同时,对建房的行为首次进行规定也是在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

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随着2008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开始严格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的现状,同时,明确规定房屋建设必须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具体施工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如果房屋是在2008年之前建成的,即《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即使没有证书,也不能视为违法建筑。

相关部门不能轻易的将一些不合规、无证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实际生活中,未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占用耕地建房、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房屋、超占、多占面积修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抢建房屋、非农村户口修建房屋等违法建设行为也将以违建定性。

大家在修建房屋时,一定要提前做好规划和审批,避免自己修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而遭受损失。

二、关于违建的处理

01 罚款并补办

政府对违法建筑调查取证后,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凡是不存在违法建筑的存在使规划的硬性规定不能得以顺利实现,使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不能得以顺利实施的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给予罚款处罚。

当然,现实不如法条顺畅,每个违法建筑也是独一无二的存在,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02 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

正确理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要掌握三个原则:

1、政府要有明确规划;规划要合法;

2、确定建筑违反规划,不能消除影响

3、能消除影响的可以处以罚款,不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当然,经过确认后,拆除也不可任意为之,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

法定程序: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这里要注意,如果是涉及到征收房屋的强拆,法院是执行强制拆迁唯一的主体,只有征收范围内存在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介入依法强制拆除。

03没收

在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况下,要求具备了强制拆除的必备条件后,才能适用没收这一行政处罚措施。

没收和罚款可以并处,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三、关于违建的救济

01、申请听证

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的通知后有权申请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表达自己的主张。

02、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如果对于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起诉期内行政机关不得拆除房屋。

即使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的房屋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进行通知、催告,不能自行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否则其拆除行为便涉嫌违法。

实践中,关于违建的争议,更多的出现在房屋征收领域。

1、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2、在未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建。

3、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布强制拆迁决定,通过强制拆迁通知的方式判定房屋为非法建筑。

遇到这些不合法的情形,被拆迁人要据理力争,不要轻易在行政机关征收土地文件上签字,交出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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