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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房屋纠纷法院不给处理怎么办?

摘要: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大家都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如果遇到拆迁房屋纠纷法院不给处理怎么办?
遇到拆迁房屋纠纷法院不给处理怎么办?

房屋拆迁中涉及到的安置补偿是老百姓关注最多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今后的生活。被拆迁人遭遇强拆、逼迁、补偿不合理、政府信息不公开等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都会想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在老百姓维权的时候,准备的材料没问题,也没超过维权有效期,可法院就是不予以受理,这该怎么办?本篇文章,在明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拆迁房屋纠纷法院不给处理怎么办?

法院不给立案的原因

1、被拆迁人的诉求达不到立案条件,因此法院不予以立案并且会送达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到被拆迁人手中。

2、被拆迁人所在地区政法分离出现了问题,法院并非独立执法而是受到政府节制。

3、被拆迁人提交的材料不规范或者文书有书写错误,导致诉状等材料出现问题,不符合规范,因此法院不能够对被拆迁人的诉求立案。

遇到拆迁房屋纠纷法院不给处理怎么办?

1、法院既拒绝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或者受理的裁定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2、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或申请检察院等监督机关监督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房屋法院不给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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