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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法,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涉及到的 法律法规

李凤吉律师

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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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摘要:关于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法,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涉及到的 法律法规,江西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1年的内容介绍,本文主要包含哪些土地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根据现行规定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划指标,临时用地未使用要复垦吗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介绍,欢迎访问在明拆迁网,希望本文介绍拆迁普法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法,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涉及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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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法,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涉及到的 法律法规,江西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1年

一、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涉及到的 法律法规

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主要涉及耕地承包期延续、闲置耕地处理及土地征收与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耕地承包期延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确认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并指出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长久性。

2)闲置耕地处理

1. 复垦耕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闲置耕地,应鼓励复垦耕种,恢复其农业生产功能。

2. 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充分利用闲置耕地资源。

3. 生态保护与修复:对于生态脆弱区域的闲置耕地,可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如转化为湿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3)土地征收与调整

1. 依法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闲置耕地。

2. 承包地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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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土地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非耕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对象是耕地,因此,非耕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均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2)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标准的耕地

1. 虽为耕地,但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如一些零散、分布不均、生产潜力低的耕地。

2. 缺乏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无法改造或改造难度大的中、低产田。

3. 非蔬菜生产基地、非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的耕地。

4. 国务院未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类型的耕地。

3)法律明确禁止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此,原计划用于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土地,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2. 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因此,已被其他用途占用的耕地,或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耕地,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包括非耕地、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标准的耕地以及法律明确禁止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稳定性和生产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现行规定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划指标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且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非仅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划指标。以下为详细分析:

1)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与审批权限

1.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地位,以及占用时需达到的审批层级。

2. 审批权限的集中性:与一般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而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这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对优质耕地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法定程序

1. 项目选址与避让义务:在项目规划阶段,建设单位应尽最大努力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仅当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且选址确实无法避开时,方可考虑占用。

2. 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明确占用范围、面积、补划地块等信息,并附具相关图件和资料。

3. 逐级上报与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方案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审批过程中,国务院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影响降至最低。

4.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在县域范围内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国家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

3)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导致原土地使用权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临时用地未使用要复垦吗怎么办理

关于临时用地未使用是否要复垦及如何办理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临时用地未使用是否需要复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临时用地未使用或使用后均需进行复垦。具体而言,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因此,临时用地若未使用,且原土地为耕地且具备耕种条件的,应当进行复垦。

二、临时用地复垦的办理流程

1. 编制复垦方案:

- 在临时用地使用前或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编制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

- 复垦方案应包括复垦的目标任务、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及其他配套措施等内容。

- 复垦方案需报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2. 实施复垦工程:

- 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表土剥离、回填、平整、土壤改良等工作。

- 确保复垦后的土地达到规定的耕地质量标准或恢复原有用地功能。

3. 验收与确认:

- 复垦完成后,应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后依法依规变更土地用途或腾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 验收不合格的,需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继续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三、复垦的责任与义务

1. 责任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临时用地的使用者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

-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2. 费用承担:

- 复垦费用通常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承担。

- 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临时用地,政府可能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并不免除使用者的复垦责任。

3. 法律后果:

-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不达标的临时用地使用者,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临时用地未使用时,若原土地为耕地且具备耕种条件,应当进行复垦。复垦过程需遵循编制方案、实施工程、验收确认的流程,并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复垦责任。未按规定复垦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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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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