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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

范文玲律师

范文玲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擅长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案件覆盖北京、山西、陕西、山东、云南、四川、江苏、浙江、广东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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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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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2020年集体土地租赁房

一、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最新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以下核心要点: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住房需求,尤其是租赁住房需求激增。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低效利用问题。为盘活土地资源、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国家启动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

- 目的: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稳定租赁市场,保障居住权益,推动乡村振兴。

二、试点政策核心内容

1. 土地来源:

- 仅限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废弃厂房等,不涉及新增用地指标。

- 土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保合法合规。

2. 开发主体: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开发,也可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国有企业、专业机构合作。

- 鼓励多方参与,提升项目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3. 运营模式:

- 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严禁分割转让或以租代售,确保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 租赁合同需备案,并纳入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加强监管力度。

4. 收益分配:

- 土地增值收益由村集体、村民共享,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

- 部分收益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整体发展水平。

三、法律保障与监管

- 法律依据: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对租赁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双方权益。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的免税情况

- 建设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符合政府规定并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建设单位的经济负担,鼓励和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

- 运营阶段: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同样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这一优惠持续至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用途出租给保障对象的整个运营期间,体现了国家对保障性住房长期运营的支持。

3)免税的具体条件和适用范围

-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免税政策的具体条件和适用范围,通常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免税条件和申请流程。

三、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方面,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要求: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 财产限制: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的收入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或收入限额。

3. 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在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4. 其他条件: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需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2)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象和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 支持政策: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 管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管理,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

3)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

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主要涉及租赁期限、租赁物使用、改善与增设他物等方面,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租赁物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改善与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涵盖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住建部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主要涉及土地、金融、税费及价格支持等多方面。具体政策如下:

1)土地支持政策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2)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也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同时,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

3)税费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向个人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则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价格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将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5)简化审批流程

为加快项目落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时限被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并实施联合验收制度,以“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为原则,提高审批效率。

住建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上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旨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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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范文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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