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某市某区某村建有房屋一处,1991年,张女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两层住宅,但张女士未经批准加盖了第三层。1994年,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对其进行罚款并让其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张女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张女士再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建设附属建筑。2017年,该区域划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征收双方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加快征收进程,2020年,区政府对张女士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女士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在明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在明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指导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区政府辩称,《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被告市政府则辩称,复议决定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明律师提出: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补偿。张女士的房屋建设时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出规划部分已受过行政处罚并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且已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故该层房屋属于已经行政处罚予以保留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另附属楼房扩建、翻建均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应当作为合法面积予以计算。而被告区政府仅对部分房屋面积进行了补偿安置,对其他部分不予补偿安置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且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只有产权置换,没有货币补偿,这显然侵犯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因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点评】
本案同样涉及补偿决定的法律程序,除了与案例8相同的应注意情形之外,本案还有特殊性,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的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程序拿到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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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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