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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补偿的情况应不应当公开?

摘要: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总是能听说某某家同样的情况,给予了正常的补偿安置,到自己这,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很是苦恼!
分户补偿的情况应不应当公开?

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总是能听说某某家同样的情况,给予了正常的补偿安置,到自己这,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很是苦恼!想要了解片区整体拆迁的补偿情况,行政机关又不提供,更是无从下手。

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清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征收过程中整个片区的补偿情况是必须要公开的。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作出了一份判决,撤销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方要求公开同片区被征收人所有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申请,同时,责令行政机关对我方所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

该省高院确定了一个核心原则,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以涉及到第三人隐私为挡箭牌,对他人的补偿情况不予公开,但在征收拆迁中,补偿结果即便或多或少会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出于对更大的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出于对行政机关征收公平公正性的角度考虑,即便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也要作出必要让渡,进而公开。

该省高院确定的指导思想,并不是空穴来风,法律条款规定的本意就是这样,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不难看出,在国有土地征收领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集体土地征地领域,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这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在征收拆迁中由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

结合我国政府公开领域的法律法规,旧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而新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领域方面的政府信息;再结合新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很显然这就是从立法层面逐渐要求政府要在各个领域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在已纳入主动公开领域逐步做到公开细化、透明化、完全化!

所以,本次省高院确定的公开思路,是有明确法律逻辑支撑,有明确法律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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