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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新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规

张振律师

张振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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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新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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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新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规,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违法吗

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规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了新规。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1)农村宅基地管理的“4严禁”规定

1. 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非法占用宅基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镇居民无权购买,以维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3.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宅基地的合法使用,防止非法房产的合法化。

4. 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被用于奢侈建设,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农村宅基地管理的“6不得”规定

1. 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宅基地。

2.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许可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3.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或开发商强制农民搬迁。

4. 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防止非法剥夺农民的财产权。

5.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农民的自愿城市化,避免将宅基地退出与户口迁移挂钩。

6.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防止非法流转宅基地。

3)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占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建设对耕地资源的破坏,保障粮食安全。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审批程序,保障土地管理的规范化。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了“4严禁”和“6不得”等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二、国家关于农村建房新规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的新规主要围绕宅基地的管理、申请与审批、建房规划、施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旨在规范农村建房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以下是对这些新规的详细解读:

一、宅基地管理与“一户一宅”原则

1. 宅基地权属明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户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2. “一户一宅”原则: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流程

1. 申请条件:

-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需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或现住房影响乡(镇)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等情形。

2. 审批程序:

- 宅基地申请需经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建房规划与施工管理

1. 建房规划:

- 农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并满足环保要求。建房时不得在禁止建房区域(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

2. 施工管理:

- 三层及以上的农村建筑工程,承建方需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接受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监管。同时,村民有责任监督施工过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四、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1. 违规占地建房:

-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将面临退还土地、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规划建房:

-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建房行为,将面临限期改正、拆除等处罚。同时,违规建房者还需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其他相关规定

1. 宅基地流转与管理:

- 宅基地流转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且转让人转让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受让方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工作。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促进乡村振兴。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的新规涵盖了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流程、建房规划与施工管理、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等多个方面。这些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农村建房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

三、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关于农村宅基地文件的规定

关于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关于农村宅基地文件的规定,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中,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1)宅基地的规划与保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这一规定强调了宅基地规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这一条款明确了政府在宅基地供应中的责任,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2)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主体和程序。

2.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条款确保了宅基地申请的公开、公正与合法性,同时规定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3)宅基地的退出与保护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为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提供了宅基地退出的途径,同时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这一条款强调了宅基地的法律保护,确保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不受侵犯。

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关于农村宅基地文件的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的规划与保障、申请与审批以及退出与保护等方面,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中央红头文件农村宅基地政策新规

中央红头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政策新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权益保障

1.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分配、使用、流转等过程中不受侵犯,特别强调农村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平等权利。

2. 探索“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使用权,如允许出租、入股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增加财产性收入。

3. 有偿使用与灵活处理:超占宅基地但符合规划的,可协商缴纳有偿使用费;结合历史成因和规划要求,灵活处理超占问题,如用承包地置换等。

二、严格规范管理与审批

1. 严守耕地红线: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对乱占耕地建房采取“零容忍”态度,严禁在永久农田上进行非农建设。

2. “一户一宅”与建房审批:强化“一户一宅”制度,对超占、多占宅基地分类处理。建房需经村集体批准,符合整体规划,未经批准禁止随意建房。

3. 专业施工与禁止违法流转:建房需找有资质的施工方,特别是商业用途建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禁止卖给城镇居民或用于非法目的。

三、盘活利用与城乡融合发展

1. 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探索创新盘活利用方式,如发展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2. 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合理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参与宅基地和农房的盘活利用。在符合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商资本租赁农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发展适合农村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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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关于农村建房新规,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关于农村宅基地文件的规定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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