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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同权,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 同权丶同价的规定

赵秀津律师

赵秀津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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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同权,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 同权丶同价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价同权

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 同权丶同价的规定

关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概述

在特定条件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土地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中,旨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法律依据与详细解释

1. 同地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地域上的划分。

2. 同权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指出,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似的权利,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这体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权利上与国有土地的平等性。

3. 同价原则: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应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这意味着在相同市场条件和规则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与国有土地相近,消除不合理差异。

三、实施条件与限制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实现,需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

- 出让、出租等流转行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满足一定的实施条件与限制。

二、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同价同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修正案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国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草案中明确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等地位

1. 入市条件相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标准要求,并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后,即可入市。这与国有土地入市的条件是一致的。

2. 使用权交易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这一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要求相同。

3. 管理措施一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这确保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管理上与国有土地保持一致。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价同权

1. 价格机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确定。这与国有土地的价格形成机制是一致的,确保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价格上的平等。

2. 权益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使用土地期间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相同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确保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权益上的平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在入市条件、使用权交易规范、管理措施以及价格机制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均保持了一致性,实现了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目标。

三、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吗

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特定条件下可实现同价同权,但整体上两者并不完全同价同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与同权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应签订书面合同。该条款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其在交易规则上与国有建设用地有了更多相似性。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这些权能的设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近,体现了同权的一面。

2)同价同权的实现条件与差异

1. 规划用途与登记确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经依法登记,这是其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的前提。

2. 民主决策与市场定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尽管法律上允许其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但实际市场价值可能因土地位置、开发条件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3. 整体差异: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多种类型,并非所有集体建设用地都能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因此,从整体上看,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权利性质、市场价值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不完全具备同价同权的特性。

3)实践意义与挑战

- 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同价同权,有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同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产权界定、市场规则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等挑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四、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承包及宅基地管理等方面。

1)土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土地承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这保护了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2.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保障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3. 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且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

3)宅基地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规范了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

2.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等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涵盖了所有权保护、土地承包原则和宅基地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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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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