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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谈判期限,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李若男律师

李若男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谈判期限,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谈判技巧二十条,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怎样和拆迁办的人谈判,拆迁如何谈判,拆迁谈判技巧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房屋拆迁谈判期限,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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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谈判期限,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一、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拆迁谈判的次数并没有固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谈判的次数可能因地区、具体项目和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拆迁过程中可能会有多次谈判机会。

拆迁谈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因此,政府和拆迁户之间可能需要进行多轮谈判,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这些谈判可能包括初次接触和了解彼此立场、提交和讨论拆迁补偿方案、协商具体细节等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拆迁谈判次数和流程可能受到当地政策、法规和实际操作情况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建议拆迁户密切关注政府相关通知和公告,并咨询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的来说,拆迁谈判的次数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可能会有多次谈判机会,以便双方能够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拆迁如何谈判

法律分析:

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

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

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

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谈判技巧二十条

拆迁谈判技巧二十条如下: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这是拆迁协商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2、少说多听,不要轻易亮底。

征收方第一次来上门谈判,其实也是来摸你的底的,探探你的情况和心理预期;

3、跟有决定权的人谈判。

与对方谈判有意义的前提是双方对谈判结果都有执行权,也就是要确定和你谈判的是能说了算的人;

4、合理报价,不漫天要价。

给自己定一个心理预期价是谈判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也是大家比较犹豫和不容易确定的;

5、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以备灵活运用。

征收方在拆迁整个过程中的违法点经常是很多的,如主体不符、征收决定作出不合法、评估程序违法等;

6、房子不能轻易搬,签订协议要谨慎。

房子和拆迁补偿协议是和征收方谈判时的两个重要的砝码;

7、适时提起法律程序阻滞违法拆迁进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谈判中谈判的机会可以有很多次,拖延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时间策略。

对被拆迁人而言,时间几乎没有成本。

相反的对拆迁人而言,时间有巨大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

所以在拆迁之初的策略是拖延,不与拆迁方进行接触,但是要了解其他拆迁户的进展,作为自己谈判的基础,不能与其他拆迁户的信息脱节。

合理的定位是谈判的第一步。

在拆迁谈判中一些过高的补偿要求会被对方认为是“狮子大开口”,会毁灭对方通过谈判解决希望,其结果可能是迫使对方采取“强制拆迁”的极端手段,有时酿成“玉石俱焚”的悲剧。

作为被拆迁户是很难套出拆迁方的底线的,因为不管你自己考虑之后价格降到什么程度,也许比他的底线还是高,也许比他的底线已经低了,你得到的回答永远是一个,不可能,政策是不能变的。

但是,往往在这种你自己反复开价的过程中,他已经掌握了你的底线,这很重要,一方的底线被对方掌握,那谈判就非常的被动。

总之,你不能轻易的告诉拆迁方你的心理价位!一旦说了,不要反复改变。

一、房屋拆迁谈判中有哪些技巧?

其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这是拆迁协商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一方面,大家要注意搜集信息,了解当前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水平,再结合自身情况确定自己的目标和底线。

这主要是通过及时查阅相关公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适当了解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等行动来实现。

另一方面,我们不仅要知己还要知彼,这样才能在之后的谈判时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所以,还要多收集一些拆迁方的信息,例如到底是谁要拆我们的房子?他们有没有权限?又有着怎样的背景?做好了这些充分的准备,就容易在之后的谈判中做到不慌不忙、从容应对了。

其二,少说多听,不要轻易亮底

征收方第一次来上门谈判,其实也是来摸你的底的,探探你的情况和心理预期。

这时候千万不要“太直”,把自己内心的真实报价直接透露给对方。

因为一旦对方知道了你的底线,主动权就在他手里了。

正确的做法是:

首先,不要轻易让对方摸清你的底。

一方面不要在征收方提出补偿条件时明确表态接受或不接受,注意为日后的谈判留出余地;

另一方面不要直接说出自己的心理价位,这样可能会没有了争取更高补偿的空间。

其次,一定要善于倾听,而且尽量不露痕迹的启发对方多说,在他发表意见的过程中分析和判断对方的底线,捕捉有用信息,及时做好录音记录,从而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其三,跟有决定权的人谈判

与对方谈判有意义的前提是双方对谈判结果都有执行权,也就是要确定和你谈判的是能说了算的人。

否则你可能费了大量的口舌和精力跟对方谈了半天,最后他来了句:

这个我说了也不算、这个超出我决定的权限了,必须回去请示领导,此时你就会很崩溃。

所以,在谈判之前,大家就要确认一下,跟自己谈判的人是不是有决定权和执行权,以免对方在关键时刻以没有权限为借口来推脱,浪费您宝贵的维权时间。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会根据情况主动提出与项目动迁工作的负责人、领导来直接谈,这是富有智慧的做法。

其四,合理报价,不漫天要价

给自己定一个心理预期价是谈判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也是大家比较犹豫和不容易确定的。

如果要求过高,脱离了实际,可能会导致直接谈崩;

要求过低,又担心吃亏。

所以报价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可以稍微高于自己的心理预期,但是也不要高到让拆迁方觉得太离谱。

给大家建议的参考标准是:

首先,可以和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比,因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其次,要考虑自己之后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以不降低且略有提升为标准。

无论如何,指望着“拆迁暴富”都是不值得提倡的心态,也往往无法实现。

五、怎样和拆迁办的人谈判

法律分析:

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

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

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

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拆迁谈判技巧

法律分析:

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

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

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

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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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谈判期限,怎样和拆迁办的人谈判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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