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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和三权确立,中央提出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改革是什么时候

王诗雨律师

王诗雨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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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和三权确立,中央提出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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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和三权确立,中央提出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改革是什么时候,集体土地确权原则

一、中央提出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改革是什么时候

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其正式提出的时间可以追溯至2013年,并经历了逐步明确与法律确立的过程。

1. 初步探索阶段: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思想,这为“三权分置”政策奠定了基础。该阶段标志着中央开始重视农村土地权利的分置与流转问题,为后续的政策制定提供了方向。

2. 政策明确阶段:2016年10月底,中央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详细阐述了农地产权制度的框架,为“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同年11月,该意见正式发布,标志着“三权分置”政策在制度层面的进一步明确和深化。

3. 法律确立阶段: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正式将“三权分置”制度纳入法律体系。这一法律确立为“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了政策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二、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的法律

关于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的法律,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新旧对比,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1)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保护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还规定了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三百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均强调了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新旧对比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和修订,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1. “三权分置”原则的确立

- 新法明确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一起构成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组合。

- 这一变化放活了经营权,提高了土地的价值,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承包期限的延长

- 新法规定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续30年,保证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并长久不变。

- 这有助于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提高生产效率,并增加农民收入。

3. 承包地调整与补偿

- 新法明确了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对于承包地的补偿款分配,新法也强调了应作为家庭的共有财产,按该户的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摊。

4.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 新法详细规定了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处理办法。

- 同时,也规定了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保护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和修订,为农村土地承包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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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的法律,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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