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村干部 法律咨询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律师解答:
(一)村干部如果不为村民办实事,村民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向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二)村民可以在权威官网、电视台、媒体等平台,披露村干部不为农民办实事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揭开实情会引发社会关注,相关部门也会重视起来。
(三)村干部如果不为农民办实事,不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到,依法罢免该村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一)村干部如果不为村民办实事,村民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向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二)村民可以在权威官网、电视台、媒体等平台,披露村干部不为农民办实事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揭开实情会引发社会关注,相关部门也会重视起来。
(三)村干部如果不为农民办实事,不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到,依法罢免该村干部。
一、村霸定性标准
村霸定性标准如下: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二、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
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
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
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
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
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
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
法律分析:
(一)村干部如果不为村民办实事,村民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向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二)村民可以在权威官网、电视台、媒体等平台,披露村干部不为农民办实事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揭开实情会引发社会关注,相关部门也会重视起来。
(三)村干部如果不为农民办实事,不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到,依法罢免该村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律师解答:
(一)村干部如果不为村民办实事,村民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向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二)村民可以在权威官网、电视台、媒体等平台,披露村干部不为农民办实事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揭开实情会引发社会关注,相关部门也会重视起来。
(三)村干部如果不为农民办实事,不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到,依法罢免该村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法律分析:
(一)村干部如果不为村民办实事,村民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向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二)村民可以在权威官网、电视台、媒体等平台,披露村干部不为农民办实事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揭开实情会引发社会关注,相关部门也会重视起来。
(三)村干部如果不为农民办实事,不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到,依法罢免该村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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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宁乡关心村拆迁公告公示,村长不为老百姓办事有什么办法?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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