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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法院判决撤销!

摘要:被征收人面对政府部门下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地方,一定要及时提出,在不同阶段,灵活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避免因不及时、疏忽大意而丧失相应的权利,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法院判决撤销!

  来自河南的张先生从30余年前就在当地经营一家工厂,规模较大,占地范围较广,并以该工厂为主体成立了公司,经营期间依照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各类许可证,且该工厂用地类型为国有土地,该公司也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但2021年,该地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该区内大片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但该公司名下的部分国有土地竟也被纳入征收范围!原本就是国有土地现在又作为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显存在问题。

  为维护自身权益,该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却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此时,委托人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接手后,及时对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土地报批的前置程序,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删除了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裁决或复议的规定。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区政府下发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了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社保费用标准、地上附着物数量、安置途径等内容,并认定该区人民政府将案涉公告作为载体和形式,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对外发布,案涉公告的内容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具有同时性、一致性,并作为红旗渠人民政府实施征收的依据,该公告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起作用等同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此,被征收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复议机关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于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撤销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行政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通过本案,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样是可以提起相应法律程序的。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听证、裁决、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受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上述几种救济方式通常有时间限制,被征收人面对政府部门下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地方,一定要及时提出,在不同阶段,灵活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避免因不及时、疏忽大意而丧失相应的权利,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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