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的女婿是否有资格分拆迁款,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需要综合考虑户口登记、婚姻财产以及征收补偿等相关法律规定。
一、户口登记与户主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这意味着,如果入赘的女婿与女方家庭共同居住,并且被认定为该户的主管人,那么他可以成为户主。然而,成为户主并不直接决定是否有资格分拆迁款,这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婚姻财产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拆迁款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入赘的女婿作为丈夫,理论上应有权分享这部分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例如拆迁房屋的权属、拆迁补偿方案的具体规定等。
三、征收补偿与拆迁款分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如果入赘的女婿在拆迁时被认定为被征收人或者属于被征收家庭的一员,那么他可能有资格获得相应的拆迁款。然而,这取决于拆迁补偿方案的具体规定,例如是否考虑户籍人口、是否仅限产权人等。
综上所述,入赘的女婿是否有资格分拆迁款,需结合户口登记、婚姻财产以及征收补偿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
入赘女婿,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如果是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在岳父母去世时,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如果没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则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婿入赘的能不能有继承权,要依据女婿是否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定,如果尽了的可以拥有法定继承权。
上门女婿想获得土地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首先要确认上门女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确认身份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
第二,户口登记在结婚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第三,结婚后在其他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和房屋相关权利。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上门女婿在原籍地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权利不能被剥夺,具体参考的法条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婿入赘的能不能有继承权,要依据女婿是否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定,如果尽了的可以拥有法定继承权。
法律分析:
入赘女方家财产分割应当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处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对于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入赘女婿能成为户主。
上门女婿能当户主。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户主即一户之主,是一个社会单元(家庭户)的负责人或权益代表人。
上门女婿是能当户主的。
因为户主只是个代名词,夫妻谁来当户主,主要看夫妻自己商量,旧社会,上门女婿低家庭成员一格,是弱势。
户口的补办手续:
1、挂失并提交请求:
(1)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掉、被盗后,户主应及时向派出所陈述,并提出补发的书面请求;
(2)户主由于别的缘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请求处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请求,并签名捺印,被托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3)若本户中的确他人可供托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实,请求补办。
2、民警核实:
(1)在带着身份证,到户口地点地派出所填写《丢掉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掉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户口本丢掉缘由后,就将进入民警核实环节;
(2)民警比对户主与电脑里的相片是不是相同,补办户口本请求里的材料是不是与微机材料库里的材料是不是相符。
如果相符的话基本上就只用等待打印新的户口本了。
3、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其时迁出的户口搬迁证存根,并交由派出所盖章:
(1)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实;
(2)凭存根上的编号,找本地报社进行登报丢掉声明;
(3)凭存根,未落户证实,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处理新的户口搬迁证。
综上所述,上门女婿能够做户主,由夫妻商量决定就行了,只要女方家庭人员都认可,法律是会应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入赘女婿,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如果是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在岳父母去世时,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如果没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则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婿入赘的能不能有继承权,要依据女婿是否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定,如果尽了的可以拥有法定继承权。
上门女婿想获得土地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首先要确认上门女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确认身份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
第二,户口登记在结婚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第三,结婚后在其他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和房屋相关权利。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上门女婿在原籍地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权利不能被剥夺,具体参考的法条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婿入赘的能不能有继承权,要依据女婿是否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定,如果尽了的可以拥有法定继承权。
法律主观:
入赘女婿分割财产的方式:
由双方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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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怎么判定入赘,法律中入赘女婿所享受的待遇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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