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涪陵是可以出城的。
重庆最新疫情防控措施:
1、进入商超、商务楼宇及各类公共场所,可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扫码进入即可;
2、进入社区(村),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常住居民可不扫码;
3、进入网吧、酒吧、棋牌室、KTV、剧本杀、桑拿洗浴等密闭场所以及餐饮(堂食)、室内健身等场所,须扫码并查验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进入美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幼儿园和中小学及医疗机构住院部等场所,须扫码并查验 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重要单位和重大活动可根据需要,确定核酸检测查验措施;
6、各乡镇、街道继续提供社会面免费核酸检测服务并不断优化布局方便满足群众愿检尽检需求和防疫工作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在进行开展征地补偿的工作的时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每个地区的政策都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
大家知道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条例的介绍。
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
关于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现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公布后,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林木补偿问题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附表2执行。
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按每亩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补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涪陵府发〔2013〕95号文附表2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关于房屋残值收购补偿问题
全区房屋残值收购补偿标准为:
钢砼结构50元/㎡;砖混结构40元/㎡;砖木结构30元/㎡;土墙结构15元/㎡。
三、关于提前拆迁奖励问题
取消原涪府发〔2008〕13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九项规定的拆迁补助,设定房屋提前拆迁奖励。
计付房屋提前拆迁奖励的规定为:
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迁户,给予提前拆迁奖励。
提前拆迁奖励以房屋腾空交验合格时间为节点计算,每提前一天计发奖励200元/户,每户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关于统建安置房装修补助问题
对统建安置优惠购房方式安置住房,统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据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按250元/㎡的标准计发装修补助费。
统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计发装修补助费。
五、关于部分附属物补偿问题
统一下列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太阳能1000元/个、专业榨菜池150元/立方米、养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动的大圆桶)、食用菌包1.5元/个、电视信号接收器200元/个。
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
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设立补偿项目、标准和优惠政策,确需设立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征收补偿政策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城江南片区“城中村(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10〕63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武陵山旅游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个好的政策的制定,还需要严格的落实和实施,对于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来说,是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所以,我们要认真的落实,如果是出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进行依法举报的,甚至可以提出诉讼。
法律分析:
一、目前重庆仍可以出城,但注意尽量不要去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二、针对低风险来渝:
低风险地区来渝旅客,请按工作人员要求出具渝康码或健康码。
其他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应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所在单位、酒店报备。
三、针对中高风险来渝:
(1)对高、中风险区(通常以乡镇、街道划分)来渝返渝人员和外省(区、市)确定的特定时段、特定空间高风险人群,施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对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施行7天居家隔离+7天健康监测(第1、7、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2)对中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施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7、14天各1次核酸检测)。
对这14天健康监测期间,要求不参加聚集活动、不聚餐,减少外出,做好个人防护。
(3)对高、中风险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来渝返渝人员和未划定高中风险区但出现本土病例的所在地市来渝返渝人员,施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至少做1次核酸检测。
健康监测期间不参加聚集活动、不聚餐,减少外出,做好个人防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法律分析:
涪陵是重庆的地理平衡中心,地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长江经济带结合部,位于重庆“一区 两群”“Y”字型节点上,区位优势十分突出,是主城都市区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一区”连接“两群”的重要节点,在全市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个重要”定位是市委、市政府赋予我们涪陵的前所未有的最高规格定位,也是我们全面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提升城市能级,加快建设百万人口现代化城市的战略机遇,涪陵必将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担当更大使命、实现更大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保护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益性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在进行开展征地补偿的工作的时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每个地区的政策都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
大家知道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条例的介绍。
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
关于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现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公布后,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林木补偿问题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附表2执行。
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按每亩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补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涪陵府发〔2013〕95号文附表2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关于房屋残值收购补偿问题
全区房屋残值收购补偿标准为:
钢砼结构50元/㎡;砖混结构40元/㎡;砖木结构30元/㎡;土墙结构15元/㎡。
三、关于提前拆迁奖励问题
取消原涪府发〔2008〕13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九项规定的拆迁补助,设定房屋提前拆迁奖励。
计付房屋提前拆迁奖励的规定为:
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迁户,给予提前拆迁奖励。
提前拆迁奖励以房屋腾空交验合格时间为节点计算,每提前一天计发奖励200元/户,每户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关于统建安置房装修补助问题
对统建安置优惠购房方式安置住房,统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据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按250元/㎡的标准计发装修补助费。
统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计发装修补助费。
五、关于部分附属物补偿问题
统一下列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太阳能1000元/个、专业榨菜池150元/立方米、养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动的大圆桶)、食用菌包1.5元/个、电视信号接收器200元/个。
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
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设立补偿项目、标准和优惠政策,确需设立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征收补偿政策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城江南片区“城中村(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10〕63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武陵山旅游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个好的政策的制定,还需要严格的落实和实施,对于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来说,是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所以,我们要认真的落实,如果是出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进行依法举报的,甚至可以提出诉讼。
法律分析:
涪陵区“三亮三比”电视访谈第九场提出,新老城区交通联系,轨道交通是首选。
市规自局提出的通过市域铁路连接;
我区则希望新建有轨电车连接新老城区。
有轨电车起于火车北站,经江南,止于江东,全长22.5公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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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老农村剧本杀拆迁,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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