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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不动产权就可以注销吗?

摘要: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案例,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征地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的,不能认定土地所有权已经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不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被征收,不动产权就可以注销吗?

  【导读】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都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不动产权属登记能够起到物权公示的效果,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现状。

  那么,当房屋被征收时,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进行注销登记呢?本文将结合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解析。

  【主文】

  我国法律未直接对征收的概念进行界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是说,在同时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和“法定程序”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征收行为,征收时应当给与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那么,自法理而言,房屋如果被依法征收,行政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两点必须加以注意:

  其一,房屋必须被“依法”征收,即征收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定,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其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点需要加以明确。

  房屋征收是一个连续的行政行为,从征收决定作出到补偿决定作出,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成,该行政行为发生终局效力。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在经依法强制执行之后,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不再享有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国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须以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为前提。在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前,行政机关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应地,也不能注销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

  以上是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则。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是否同样适用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案例,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征地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的,不能认定土地所有权已经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不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此,在未依法完成征收补偿之前,不能以任何违法形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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