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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摘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可补偿内容。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为规范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福田区慢性病 防治院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拆除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详见附件。

  第二条【房屋征收部门】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第三条【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 《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可补偿内容。

  第四条【补偿方式】

  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所有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 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除《实施办法》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 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 【不予补偿范围】

  对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审查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 法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已经搬迁交付的被征收房屋,本次 征收不再补偿。

  自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 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 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 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 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 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 户;

  (六) 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 续;

  (七)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资金概算】

  项目费用概算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原则测算,总金额以 项目立项安排资金为准,保障项目所需费用充足。

  第七条【估价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估价时点一 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八条【货币补偿】

  釆取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等按照《实施办法》 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补 偿标准。>>>维权免费咨询通道<<<

  第九条【产权调换】

  住宅类房屋可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房地 产权证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1: 1予以产权调换。

  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 的产权仍受到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补交规 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第十条 【房屋面积与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 认定,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但房地产权证书记载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 记簿记载为准。

  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可以 根据合法有效的竣工测绘报告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 面积),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认定房屋用途。

  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 建筑面积)的,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绘。

  第三章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概况

  第十一条【区位】

  安置房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彩田路交汇处星河世纪。

  第十二条【数量】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照 产权调换的标准提供相应安置房。

  第十三条【套型面积】

  按本方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选择所提供的安 置房源中面积与应安置面积最相近的套型,并按照本方案第十四 条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产权调换方式面积结差】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 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 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 筑面积的,差异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 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以 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

  第四章签约期限' 奖励及相关补偿补助

  第+五条【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含60 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 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福 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提前搬迁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 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房地产证、产权注销 相关资料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每套5万元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被征 收人未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 协议,或者未按约定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房地产证、产权注销 相关资料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以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照评估 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无论评估结果高于或低于800元/平 方米,均以评估结果补偿。

  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 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 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 处理。

  第十八条【搬迁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一) 住宅、办公类房屋搬迁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二) 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 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 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利偿。>>>维权免费咨询通道<<<

  (三)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给予两次 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第十九条【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该过 渡期的周转房。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计算,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期支付临时安置费,市场租金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支付临时安 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 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 安置费,逾期1至3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50%,逾期4至8 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70%,逾期9个月以上时按原临时 安置费标准增发100%。

  (二)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其他情形】

  本项目涉及的相关公示、测绘、评估及其结果异议处理,征 收纠纷的处理、证据保全,以及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情形,按《实 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 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得产 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账户】

  本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列支,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深圳市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户:4000023329200240250

  第二十三条【生效与废止】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本项目补偿完毕之日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方案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方案的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及特殊个 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福田区人 民政府研究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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