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田某发现,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其他案件过程中冻结、扣划王某银行存款,田某向另案执行法官申请参与分配,但被驳回,田某对于不准许其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期鲁法案例,通过槐荫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带你了解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田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因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王某名下退休金账户,但该账户同时被其他法院冻结,经查明王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田某发现,法院在执行王某其他案件过程中查封的王某名下其他银行账户中有款项进账,田某故向另案执行法官申请参与分配。另案执行法官以田某与王某一案查封了王某退休金账户为由作出并向其送达不准许参与分配的通知。田某对于不准许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不服,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严格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不符合参与分配的目的。本案中,田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虽然该案法院已冻结王某退休金账户,但现情形下王某无法清偿该案债务,法院已就该案作出终本裁定书。田某在此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通知书不支持其参与分配要求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应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参与分配制度是被执行人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一项制度。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如果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分配:1、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3、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4、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规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