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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首先,原告邹某称其向被告李某出借了现金3900元,但在庭审中其明确表示,自己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法院对邹某主张现金出借给李某3900元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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