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居住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内,且原告张某位于被告李某楼下。2024年5月6日,原告发现家中主卧卫生间的屋顶处有漏水声,随即联系住在楼上的被告李某。原告与被告李某共同在场拆开卫生间的集成吊顶,发现集成吊顶上方存在漏水点。5月12日左右,原告发现卫生间旁边的主卧屋顶、墙体、壁布及柜子出现发霉现象,遂再次联系被告李某。最终,专业维修人员于5月18日前往家中进行维修。经检测,漏水原因是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铺设在被告李某家中的暗埋管道存在一个针眼大小的小孔,通过肉眼查看及手指触摸可判断小孔是向管道内部凸起的。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房屋是需要长期使用的特殊商品,开发商应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建造房屋所使用的管线、建材等符合质量标准,并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虽然法律对于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没有明确规定,但开发商不能因此将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等同于合理使用年限。而应在充分考虑房屋建筑的特性,即“可以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一基础上,参照同类建筑工程的实际合理使用年限,确保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符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同时,也要注意到,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质量问题往往在保修期内已经存在,只是其造成的损害在后期才显现而已。因此,开发商不能单纯地以超出保修期为由,而拒绝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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