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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农村拆迁规划,郫县农村自建房政策

段园莉律师

段园莉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摘要:本文介绍郫县农村拆迁规划,郫县农村自建房政策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四川农村自建房政策,四川农村自建房政策?,成都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四川省农村新建宅基地,四川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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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农村拆迁规划,郫县农村自建房政策

一、郫县农村自建房政策

郫县农村自建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郫县,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能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房规划与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若涉及占用农用地,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建房层数与面积限制

农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且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一定标准,具体标准可能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人的年龄必须符合要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需符合分家条件,且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申请人若曾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则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五、其他注意事项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自建房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

综上所述,郫县农村自建房政策涉及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规划与审批、建房层数与面积限制、宅基地申请条件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自建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四川省农村新建宅基地

法律分析: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三、四川农村自建房政策

农村自建房政策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四川农村自建房政策?

法律分析:

农村自建房政策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成都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六、四川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法律主观: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 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

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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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郫县农村拆迁规划,成都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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